是否存同业竞争?超达装备回复创业板IPO二轮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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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资本邦了解到,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装备”)回复创业板IPO二轮问询,其中同业竞争、收入确认、现金交易等问题受到关注。

本轮问询,共涉及到超达装备同业竞争、收入确认、现金交易等11个问题。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针对超达装备与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同业竞争核查情况,鉴于冯建国及冯宏亮拒绝配合保荐人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因此保荐人无法获取公司与宏阳宇有限、威震天机械的重叠客户情况的直接证据。

保荐人向客户发送确认函且已回函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72%、72.91%、69.34%及71.26%,向供应商发送确认函且已回函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9.56%、70.76%、74.21%及70.94%。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超达装备说明与前次IPO申报相比,保荐人、公司律师对同业竞争的核查程序、方法、内容上有何区别,核查比例、取得的证据是否更为充分。

超达装备回复表示:

(一)超达装备两次申报时点涉及同业竞争事宜的外部条件有所不同超达装备前次IPO申报时点为2017年11月,距离本次IPO申报时间超过2.5年。

在上述期间内,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认定出现较大变化,以及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实际控制人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保荐机构及公司律师认为,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不属于“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关联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法规变化导致同业竞争认定范畴不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之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与非财务知识问答》,针对超达装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超达装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明确指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超达装备前次申报IPO的审核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建军近亲属冯建国(冯建军兄长)曾持有宏阳宇模具10%出资额和威震天机械65%出资额,并担任上述公司监事职务,与冯宏亮(冯建军侄子)共同控制着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属于上述规定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之情形。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中,对“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亲属范围进行了调整,针对亲属控制企业的核查认定中,不再对超达装备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进行单独区分,亦不再作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和超达装备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宏阳宇有限、威震天机械已不构成与公司“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范畴。

2、宏阳宇有限、威震天机械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超达装备前次IPO申报审核期间,冯建国曾持有宏阳宇模具10%出资额、持有威震天机械65%出资额,并担任上述公司的监事职务,与冯宏亮(冯建军侄子)共同控制着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2018年9月和10月,冯建国分别将其持有的上述公司出资额转让给何丹及冯宏亮,并不再担任上述公司监事职务。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的股东构成和主要职位任职情况如下:

根据保荐机构及超达装备律师对冯建军、冯建国共同母亲吕淑芬以及共同兄弟冯建勇、冯建社访谈了解,冯宏亮已年满40岁,在汽车模具行业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已具备独立自主经营企业的能力;冯建国已年满63周岁,自2017年其配偶丁帮连去世后,冯建国重新组建了家庭,考虑到个人身体及家庭财产分配等因素,2018年9月和10月,冯建国分别将其持有的宏阳宇模具、威震天机械出资额转让给儿子冯宏亮、儿媳何丹,并不再担任上述公司监事职务。

因此,冯建国上述出资额转让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系冯建国与冯宏亮、何丹之间家庭内部正常的资产分配及交接的自主决策行为。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出资额转让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行为已超过2年零3个月,根据访谈情况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期间内冯建国未再重新担任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董事、监事、高管职务,亦未重新持有相关出资额或新增对外投资情况,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已交由冯宏亮、何丹负责经营管理。

因此,保荐机构及超达装备律师认为,认定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的实际控制人为冯宏亮、何丹夫妇是真实、合理的,本次申报与前次IPO申报相比,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的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超达装备两次IPO申报时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同业竞争亲属关系认定的原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加之宏阳宇有限、威震天机械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变化,保荐机构及超达装备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宏阳宇有限和威震天机械不属于“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的关联公司。

根据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超达装备与部分外销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订单取消条款,风险报酬在交付后转移,而超达装备在产品已经发出并向海关报关出口后确认收入实现。超达装备主要产品为非标定制化产品,外销产品报关前已经试模验收。

同时,创业板上市委要求超达装备补充披露与部分外销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订单取消条款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订单取消的情形。

超达装备回复表示:

由于公司主要外销客户为国际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该类公司通常具有规模大、信誉好的特点,在业务合作中通常掌握主动权;上游模具供应商与汽车零部件企业签订的框架合同一般是基于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对订单取消条款亦有相应约定,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在公开资料中披露是否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了订单取消条款。公司模具、汽车检具、自动化工装设备等产品属于非标定制化产品,是汽车产业链中零部件生产环节的重要装备,其供应需与下游汽车零部件企业及整车厂的产品进行衔接,公司需要根据客户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交付时间进行方案确认并编制生产计划。因此,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与客户新产品开发周期息息相关,若汽车主机厂新车型的开发进度延后或者设计变更,将导致相应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开发进度延迟或设计变更。

上游汽车模具供应商在承接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订单后,若因下游客户开发进度延迟导致交期较晚、因车型设计变更导致模具设计或模具类型变更,可能导致订单中止甚至取消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与部分外销客户框架合同中约定订单取消条款原因为框架合同通常系基于汽车零部件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订单取消条款亦对相应成本补偿措施进行了明确,符合汽车行业特点及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客户订单取消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客户订单取消金额占各期末在手订单金额的比例在0.3%-0.5%左右,金额及占比较小;上述取消订单主要为前期设计阶段,涉及的已发生成本金额较小,公司针对上述客户订单取消收取的费用能够弥补已发生成本金额。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已经报关但订单取消的情形,订单取消情形对公司收入确认不产生影响。

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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