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对部分直播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

亿欧网 2022-03-04

法律时政

1364 字丨阅读本文需 3 分钟

网络秀场直播可划分成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直播在丰富并创新国民娱乐方式的同时,也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打赏”金额过多影响家庭生活等负面影响。

对于直播带来的社会负面作用,据报道,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建议,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不断发展,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日益凸显。如,“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

肖胜方注意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顶层设计仍待完善。各部门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沟通机制,在各自的职权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看似广泛全面,但实际上标准不一。

网络秀场直播可划分成三类

肖胜方从内容管理、规则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这有助于引导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当然为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采取约束措施——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要求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视为恶意,对其下次打赏不予撤回。

至于三类直播,其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肖胜方建议,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确认直播平台、直播者及用户的违法违规情形种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治理成本仍需考虑

对于网络直播等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分级管理是一个好办法,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仍需要考虑治理成本。

如网络直播具中极少数“一夜暴富”的案例,往往能对占更大比例的网友产生冲击与影响;但针对网络直播收入的纳税法规却往往滞后,偷逃税款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在税务部门加强对主播群体的税务管理和规范之后,多元化的平台与花样繁多的玩法,管理难度和治理成本仍然很大。

将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的建议,对于引导直播平台规避低俗内容、传递正能量价值,具有正面意义。但目前各大平台往往具有数十种甚至成百上千种内容标签与分类,如何在这些分类之上按照是否有专业度、是否有营养、是否有害再进行三种分类,也颇具操作难度。

期待在三分类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构建出更加细致明确的治理规范,引导直播平台既发挥多样化的娱乐作用,也能够发挥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精神建设作用。

本文来源于亿欧网,原创文章,作者:陈俊一。作者:陈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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