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金融控股集团研究报告

资产信息网 2022-04-13

金融金融牌照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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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业概况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模式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模式优势

(1)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2)灵活性

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3)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做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降低风险

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第二章 控股模式与政策监管

2.1 控股模式分析—以中信集团和北京金控为例

表:中国三种主要金融控股模式比较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根据《金控办法》,根据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比例的确定设立模式,金融资产占比超过85%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母公司专门设立金控股子公司,即“小金控”模式,一种是母公司全部转为金控公司,即“大金控”模式;金融资产占比低于85%的只能采取“小金控”模式。

中信集团和北京金控均符合金融资产占比高于85%的要求,但二者选择了不同的设立模式。中信集团采用“小金控”模式,内部设立金控股子公司统一管理旗下金融机构的股权;北京金控选取“大金控”模式,集团整体转为金控公司。

二者设立模式不同与其各自经营特征和业务结构有关,中信集团非金融业务板块营收和净利润贡献度较高,“小金控”模式可以更好地隔离实业和金融板块,在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的基础上增强非金融业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北京金控以金融板块为主,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整体转变为金控公司,将所有业务板块纳入金控公司也符合金融严监管要求。

2.2 政策监管

政策回溯

(1)2017年之前:关注金融系统的金融控股集团,且导向为鼓励

虽然早在之前很长一段时期,金融控股公司便已受到关注,但当时的关注重点主要是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商业银行系这一类的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金〔2009〕89号)以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和《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且从政策导向上看是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

(2)2017年之后:关注非金融系的金融控股集团,且导向为整顿

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会议,因为自此之后高层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关注点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特别是民营系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3)政策背景:安邦系与明天系等民营系金融控股集团被整顿

有一个事件可以很好地说明,即2019年11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明确提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可能暴露……继续有序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当然期间也发生过一些代表性的事件,如之前的安邦系被整顿(如相继出售成都农商行、和谐健康保险、世纪证券、邦银金融租赁等股权)以及今年7月17日旗下9家金融机构(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和国盛期货)被接管的明天系金融控股集团。

图: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信息汇总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国际经验

(1)定义较为统一:对两个及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其中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仅进行股权管理、所有金融业务都有子公司负责;英国和欧洲的金融控股公司除进行股权管理外,一般还会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

图:主要经营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监管方式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2)监管重点与手段

多数经济体主要从资本充足水平、股权结构与股东资质、关联交易及“防火墙”设置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如金融控股公司及控股对象的资本满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再控股金融控股公司和主要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公司、严格限制反向交叉持股行为、严格控制大股东授信等。同时主要经济体还会从准入许可、信息报告与披露以及现场检查等方面强化监管。

监管要点

(1)整体监管思路:并表监管、穿透监管

鉴于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等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而目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基于两个监管文件(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而整体监管思路是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穿透监管、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

(2)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监管主体以及市场准入监管

基本定义:控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参照国际通行定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包括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所形成的金融集团(会另行制定规则)。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六大类,即:第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第二,信托公司;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第五,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请注意这里没有将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主要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大多被政策限定(如基金子公司100%被基金控股等)。

图: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监管主体: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审批监管和穿透监管。从监管主体来看,主要有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其中 1)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2)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和国家外管局等)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场准入: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同时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明确四种情形下,非金融企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若一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该企业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制的金融机构整体被认为是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来看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大致有四种情况,即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规模(两种情形)、央行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企业集团内金融资产占比达到85%及以上的企业集团。

图: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

(3)严格理清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i 金融控股公司与所控股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需要满足实际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和进行流动性支持。

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控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协调集团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工作。

ii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iii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严重逃废债务、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主体,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具体来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

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iv 禁止交叉持股、反向持股、反向融资以及高管相互兼任

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

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或监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管。所控股机构的高管不得相互兼任。

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不得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第三章 行业发展与市场现状

3.1 行业财务分析

图:行业综合财务分析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图:行业历史估值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图:指数市场表现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估值方法可以选择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市现率、P/S市销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净资产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现金流折现估值法、NAV净资产价值估值法等。

图:主要上市公司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图:民生控股主营构成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图:中油资本主营构成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Wind

3.2 风险因子分析

(1)投资动机不单纯,借助所控股金融机构获取大量金融体系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当成提款机,通过关联交易等放大资本金、进行利益输送、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境内外扩张需求(资产转移)。

(2)通过虚假出资、操控壳公司循环出资或借助外部融资(如上市)等方式盲目扩张,大幅提升杠杆率,放大风险。如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利用国内上市和兼并收购等套现和转移资金、利用所控制金融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3)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SPV、股权代持等集团化运作模式搭建复杂架构,隐藏控制权关系,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

3.3 我国金融控股发展现状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来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以分为央企金控、地方金控和民营金控(含互联网金控)三大类。

央企金控业务综合且牌照齐全

央企金控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其主要依靠央企充足的资本、较高的地位等优势,较早获取各类金融牌照,控股金融企业,掌握核心金融资源。按主营业务划分,央企金控又可分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和央企产业系金融控股集团。

央企综合金融控股集团以传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为代表,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市场地位高。

央企产业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在逻辑在于传统融资方式成本较高,资金借出方与产业资本存在信息不对称,央企产业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提高实体的融资能力,拓宽客户资源和市场规模。此外,央企产业集团雄厚的资本实力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边际,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

地方金控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为目标

地方金控自2005年开始兴起,至今已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坚力量。与央企金融控股公司不同,地方金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作为地方政府持股金融企业出资人的角色,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协调区域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稳增长的目标。

地方金控的主要特点包括:

(1)由地方政府主导,目的系助力经济发展。为做强区域内国企实力、便于统一管理,近年来各地区均逐步推进国有企业的资源整合,金融资源作为各地方政府的优质资源,多由地方政府主导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各机构协同发展,降低区域平均融资成本,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2)大多无产业支持,为纯粹型控股型主体。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与央企金控、民营金控的主要差别在于其目的为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因而不同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目标,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布局非金融产业板块相对较少,多为控股或参股旗下金融行业子公司。

(3)银行、证券、信托资源最受地方金控重视,保险、基金、租赁次之,期货、小额贷款最末。从金融牌照的优势角度看,银行、证券和信托一方面可以实现低成本的融资,另一方面可以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其他金融牌照在实现地方政府目标的受重视程度上相对较弱。

(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牌照受追捧。资产管理公司(AMC)作为不良资产处理主体,在经济下行时期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原则上各地区均只有一块AMC牌照,但实际执行过程中AMC牌照发放较多,也几乎成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标配牌照。

民营金控(含互联网金控)发展迅速

随着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和民营企业产融结合战略布局的推进,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大量参与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增强集团公司实力,并实现产业转型的目的。

民营企业争相成立金融控股平台的原因包括:

(1)传统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下滑。成立金融控股平台的民营企业主要非金融产业集中在房地产、零售贸易等业务,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的影响,整体盈利能力呈下滑趋势。

(2)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意愿较低,对贷款抵质押物的要求较高,在民营企业盈利能力下滑、风险暴露频繁的环境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审查更为严格,民营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下降。

(3)民营企业产业转型意愿迫切。相较于传统行业而言,金融业具有轻资产、高盈利的特点,在主营业务盈利不佳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来源,此外,民营企业布局金融行业也有助于产融结合,加强对集团的融资支持,提高集团的抗风险能力。

民营金控的主要特点包括:

(1)金融牌照主要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由于监管限制,民营企业申请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难度较大,2014年,原银监会公布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阿里巴巴、万向、腾讯、均瑶、复星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公司,此后相继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华瑞银行、金城银行、温商银行和网商银行5家民营银行,除此以外几乎无相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金融机构,民营企业主要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获得金融企业控股权。

(2)产融结合,业务多元化。民营金控公司多自非金融业务起家,金融业务与传统业务的跨度较大,如新希望主营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以及畜养殖、饲料生产及贸易等非金融业务,泛海控股主营信托、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业务及房地产、商品销售等非金融业务。

(3)集团主体作为债务融资主体,债务还本付息压力集中于母公司。民营金控母公司层面几乎无经营业务,在子公司的信用资质较弱的情况下,集团主体作为债务融资人具有融资成本低、再融资能力强的优势,因此,需重点关注民营金控母公司层面的偿债能力变动情况。

3.4 中国主要参与者

中国参与者主要有中国平安(02318.HK)、中信集团(06030.HK)、光大集团(06178.HK)、民生控股(000416.SZ)、中油资本(000617.SZ)、越秀金控(000987.SZ)、中粮资本(0002423.SZ)、国投资本(600061.SH)、浙江东方(600120.SH)、中航产融(600805.SH)、五矿资本(600390.SH)等。

中国平安(02318.HK)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02318和601318。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21名,较2019年的29名跃升8名。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16位。

经营范围主要有: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表:国内市场旗下公司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中国平安

表:海外市场旗下公司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中国平安

中信集团(06030.HK)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集团,英文为CITIC Group),为中央金融企业,是经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公司。

中信集团的主要业务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2006年12月31日,中信宣布以19.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内森斯能源有限公司,从而获得该公司对哈萨克斯坦卡拉赞巴斯油气田的开采权。金融业是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其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1%,主要由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组成。实业在公司总资产中约占18%,涉及信息产业、基础设施、能源、房地产等行业和领域。

表:旗下公司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中信集团

光大集团(06178.HK)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英文名称China Everbright Group,中文简称光大集团)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发起设立,是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于1983年5月在香港创办,同年8月18日正式开业。光大集团成立之初以经营外贸和实业投资为主,当时注册名为“紫光实业有限公司”,1984年7月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光大集团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董事会,经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集团党委在集团中发挥领导作用。集团监事会由国务院委派。国务院国发(1983)89号文批复光大集团章程明确:光大集团是直属国务院的部级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是横跨金融与实业、海内与海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投资和环保、文旅、医药等实业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表:主要旗下公司

资料来源:千际投行,资产信息网,光大集团

3.5 全球主要参与者

全球参与者主要有:美国摩根大通(JPM)、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SLF)、日本瑞穗金融集团(MFG)、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VY)等。

美国摩根大通(JPM)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为全球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由大通银行、J.P.摩根公司及富林明集团在2000年完成合并。摩根大通的总部位于纽约,它为3000多万名消费者以及企业、机构和政府客户提供服务。该公司拥有7930亿美元资产,业务遍及50多个国家,是投资银行业务、金融服务、金融事务处理、投资管理、私人银行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领导者。

合并后的摩根大通主要在两大领域内运作:一是在摩根大通的名义下为企业、机构及富裕的个人提供全球金融批发业务;二是在美国以“大通银行”的品牌为3千万客户提供零售银行服务。其金融服务内容包括股票发行、并购咨询、债券、私人银行、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私募、资金管理等。

摩根大通是全球盈利最佳的银行之一,拥有超过7000亿美元的资产,管理的资金超过6300亿美元。公司在全球拥有772名销售人员,覆盖近5000家机构投资者客户;股票研究覆盖5238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3175家亚洲公司。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SLF)

加拿大永明金融于1865年注册成立。永明金融集团人寿保险公司,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公司历史悠久,成立于1871年,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在金融服务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自1998年以来,永明人寿连续三年荣登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加拿大永明在世界各地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广泛的储蓄、退休、养老金、人寿和健康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主要业务遍及加拿大、美国、英国和亚太地区,在世界二十多个重要市场设有办事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加拿大永明金融是主要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各类理财及保障的产品和服务。现时与其合作伙伴在全球多个重要市场发展业务,当中包括加拿大、美国、英国、香港、菲律宾、日本、印尼、印度、中国及百慕达。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MFG)

日本瑞穗金融集团是2000年9月29日由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组成,于2003年1月成立,资本金1兆5409亿日元,为世界金融集团之首。在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和UFJ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合并前曾是日本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集团。集团公司拥有1200名职工,在人员规模上也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该集团下辖4大金融机构,其中有瑞穗银行、瑞穗法人银行和瑞穗信托银行等三家银行,还有瑞穗证券公司。瑞穗银行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但由于日本已经可以混业经营,所以也代理个人投资信托、金融债和个人保险业务。瑞穗法人银行则经营企业年金、法人业务和银团贷款业务。瑞穗信托银行过去只可以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现在也可以经营个人银行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如土地信托、不动产买卖中介、不动产评估、住宅销售服务等。瑞穗证券公司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开拓新型业务,如下属有日本投资环境研究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理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等。

第四章 未来趋势

更多金控牌照会逐步落地

央行在最新公告中表示,正在稳妥有序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更多满足要求的企业将积极主动申请金控牌照,并借鉴先行机构的经验搭建经营管理框架、规范业务经营。预计在首批两家金控牌照落地之后,更多金控牌照会逐步落地,在类型齐全后再拓展到更多机构。把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纳入监管的公司都纳入到监管框架,也符合金控监管办法的基本要求。

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会逐步出台

目前:金控监管新规已经定下基调和框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以及此次首批金控牌照获批,预计下一步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也会出台,以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例如,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集中度监管、关联交易监管,包括公司治理协同效应等等,可能还会有更详细的配套措施。预计随着金控监管政策逐步完善落地,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将进入更加健康有序轨道。

优化竞争格局

央行在最新公告中表示,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推动其保持资本充足,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隔离,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金融行业而言,金控新规及首批牌照正式获批,意味着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空白逐步被填补,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有法可依,进一步防范了前期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风险,对于整个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获得金控牌照意味着更为规范的监管,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在合规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平衡金融和实业的关系,打造对标国际、国内一流的金融控股平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对金融集团竞争格局而言,新的变化已经开始,不符合设立要求的金控公司可能会面临股权转让、业务剥离、更换公司名称等方面的整改;部分存在问题较大、危害金融秩序的金控公司或面临退出浪潮。

Cover Photo by Wance Paleri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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