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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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资本邦了解到,A股公司齐翔腾达(002408.SZ)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翔腾达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因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齐翔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齐翔集团通知,获悉齐翔集团、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及相关当事人周洪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翔集团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股。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2,571,368.47元。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

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57.14万元,并处以771.41万元罚款;

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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