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市场是否衔接?

电力大力士 2023-01-05
3083 字丨阅读本文需 7 分钟

为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提出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拉大峰谷价差,充分发挥分时价格信号。然而在我国计划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电价体系下,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得如何,与电力市场是否衔接?

分时电价政策背景

当前,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用电负荷呈现冬夏“双高峰”特性,电力生产侧与消费侧双向大幅波动,尤以今年为例,全国用电需求快速增长,多地采取有序用电或需求响应措施,应对夏季负荷高峰期电力供应不足的问题。通过完善电价机制,可让电价及时、准确地反映电力供需关系,引导用户错峰用电,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021年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推动从用户侧需求端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通过分时电价挖掘用户侧灵活性资源,以符合新能源发电特性的分时电价有效引导用电行为,提升发用电匹配程度,从而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并通过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有效降低了发电侧和电网侧新能源消纳的系统成本。

此次文件明确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为低谷时段,引导用户调整负荷、促进新能源消纳;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做了进一步完善:

1、优化峰谷电价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积极优化峰谷电价机制,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新能源装机占比等因素,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2、建立尖峰电价机制:要求各地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主要基于系统最高负荷情况合理确定尖峰时段,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

3、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和丰枯电价机制:要求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合理确定时段划分、电价浮动比例。

4、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要求各地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6、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要求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理顺电价形成机制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电价体系,电网企业对市场交易电量执行核定输配电价的盈利模式,而对市场外电量仍保持购售价差的盈利模式,尽管用户侧目录电价计及峰谷倍率浮动,但在电价构成要素中,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能体现与用户侧衔接一致的分时因素,用户峰、平、谷时段目录电价扣减发电上网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进而在市场外电量收入中形成了高峰用电对低谷用电的“分时交叉补贴”,如下表某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算例所示。

对此,负荷率较高或用电集中在低谷时段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谷电用户”)通常会形成选择继续执行目录电价的动机,避免在电力现货市场承担价格风险;而用电主要集中于高峰时段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峰电用户”),大多有意愿参与现货市场购买平价市场电量,以降低总体用电成本。进而造成原本由峰电用户补给谷电用户的购售价差收入,在市场化电量逐年扩增的情况下出现缺口,导致由电网企业垫付谷电用户享受的分时交叉补贴。

我国发电侧基数电量长期执行政府定价,中长期合约电量可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交易价格,合约外偏差电量执行分时波动的平段现货市场价格。但因传统煤电企业涉及变动燃料成本,又承担保障新能源消纳和供暖任务,若再计及峰谷倍率恐难以调动部分时段的发电积极性,易引发新能源企业套利行为,不符合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预期目标,且不便于化解分时交叉补贴亏空问题。

而在输配环节,现行平段输配电价暂不能适应计划向市场体系转变下的矛盾,随着市场持续向经营性用户放开,易出现更大规模的资金亏空风险。因此,在国家层面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和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亟需从输配环节入手,探索与计划体系下购售价差模式相衔接的分时输配电价机制,同时做好配套的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并逐渐削减用户间“隐形”交叉补贴规模,多措并举保障计划电价向市场电价体系的平稳过渡,进一步理顺电力价格形成机制。

执行价差进一步拉大

进入12月,多地开始施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河北南网、河南、江西自12月1日起执行,山东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21年7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或完善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措施,加快优化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状况和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将每天24小时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等多个时段,或根据不同季节采用不同的价格体系,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通过价格信号激励用户改变用电模式。

此次多地推行的新分时电价政策在设置过程中虽考虑到了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但同时也应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电力系统转型。

此次新一轮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覆盖全部工商业。例如,河南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江西省发展改草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晢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专家指出,新的分时电价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多地峰谷电价价差进一步拉大。

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峰谷价差拉大有何意义?先见能源联合创始人沈贤义指出,峰谷价差进一步拉大,对用电行为的激励作用会更强。“比如由于夜间的电价比较便宜,夜里就会有更多的人用电。与此同时,分时电价的价差拉大也有利于储能推广。”沈贤义向记者分析,若分时电价的价差够大,低峰时段储能高峰时段放电就能形成盈利模式,从而进一步激励储能业务的发展。

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待加强

业内专家认为,分时电价应与市场进行衔接。“目录分时电价严格来说仍属政府定价范畴。无论执行方式多么灵活,仍然不由市场形成。”张超坦言。

张超进一步分析称,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能源转型与电力保供。那么,应该如何实现呢?“这就要求用好市场机制,市场具备自发找到最低成本的作用,分时电价未来的发展方向,一定是以更健全的市场定价方式来更准确、及时地反映电力时间价值。”张超说。

对此,沈贤义表达了类似观点。“目前,我国已经有第一批及第二批现货市场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电网企业应停止面向工商业用电的代购电业务。”

此外,统一设定的分时电价会令用户无法准确感知电力的时间价值。业内专家认为,目前统一设定分时电价这种行政辅助手段很有可能也只是过渡性的政策。“电力零售侧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时电力也应由售电公司来制定套餐进行竞争。”

文章来源: 中国能源报,全国能源信息平台,北极星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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