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输配电价如何更加完善?

电力大力士 2023-06-01
2575 字丨阅读本文需 6 分钟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6月1日起全国将开启新一轮电价!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在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电价分析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该文件提出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与上一监管周期相比,本轮输配电价的结构更加合理,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其次,输配电价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单列,有利于更加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清晰反映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费用,进一步强化电网准许收入监管。同时,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有利于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

在电价组成方面,新一轮输配电价开启之后,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与输配环节无关的费用,调整到系统运行费用中,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其中输配电价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电量电价,二是容(需)量电价,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需承担的输配电价仅为电量电价,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需承担的输配电价包括电量电价和容(需)量电价。

此次发改价格〔2023〕526号也提出“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问题分析

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两部制输配电价在执行范围、核定标准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是以用户专用变压器容量大小作为是否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的判断依据可能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目前,部分地区电网企业收取两部制输配电价的依据是变压器产权属性和容量大小。随着社会经济多样化发展,业扩界面的延伸和供电服务的升级,按变压器产权属性作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必要条件,容易出现“大马拉小车”的情况,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是最大需量基本电价政策有待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发文取消了按照变压器容量总和40%作为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最低收费标准规则,对电网生产经营发展影响较大。一方面,电力用户没有动力报装合适的变压器,造成电力系统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电网投资规模随之增大,但电量电费和基本电费减少,恐将长期影响电网企业固定成本回收及后续电网投资。

三是工商业分类电价水平存在“倒挂”问题。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工作部署,各地连续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使得部分地区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电价与大工业电价存在“倒挂”现象。这不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容易造成用户倾向于由电网企业绕过产权红线投资到低压侧,相应增加电网投资规模,影响全社会电价水平。

四是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确定依据不够明确。“两个指引”中“需量电价按容量电价的1.6倍确定”的规定为容量和需量电价制定提供了参考,但对不同地区差异性考虑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执行容量电价和执行需量电价的用户规模失衡,难以发挥两部制电价的政策效果。

对策建议

一是以用电需求量大小作为是否申请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的判别依据。针对现行以变压器产权属性+容量大小作为是否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的判别依据可能导致的问题,应遵循“公平负担”原则,锚定两部制电价的经济学内涵,以用电量、最大需量大小作为是否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的判别依据。以深圳为例,可针对用电量超过20000千瓦时(不少于100千伏安)、需求量不少于3000千伏安的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一方面,避免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导致的变压器产权变更造成电费减收;另一方面,规范和约束变电容量规划投资行为,提高电网投资精准化水平。

二是引入负载率因素完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政策。针对现行最大需量基本电价核定办法中不再执行“按变压器容量总和40%核定最大需量”的要求所导致的问题,遵循“科学合理”和“平衡持续”原则,引入负载率因素反映不同行业用电特性,细化完善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执行规则,如对于部分特殊行业(机场、地铁等)可按照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受40%的约束;对于变压器负载率过低的用户根据负载率均值设置不同的基本电费收费标准,形成最大需量约束等。一方面,合理引导用户报装与实际生产力相匹配的变压器容量,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减少对电网企业基本电费规模的冲击,保障电网企业可持续投资能力。

三是基于成本效率修正“电价倒挂”问题。针对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与两部制大工业电价“倒挂”问题,遵循“科学合理”和“公平负担”原则,引入成本效率反映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的真实用电效率和供电成本,在农业和居民交叉补贴规模基础上,核定单一制和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间的交叉补贴水平,制定考虑总交叉补贴的各电压等级、各用户类型电价水平,修正“电价倒挂”问题。一方面,引导和规范用户的用电行为和社会资本投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反映电网企业真实供电成本,降低电网企业经营风险。

四是分析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经济临界点,完善容(需)量电价比例。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指引”对于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核定要求,以用户实际电量情况为依据,定量测算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经济临界点(执行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用户电费相等时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比例关系),进而结合未来执行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用户的预测规模,研究在“两个指引”中“需量电价按容量电价的1.6倍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考虑地区差异性的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合理比例区间。一方面,为政策制定更加贴近实际、降低政策执行风险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为我国两部制电价政策的持续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五是探索两部制输配电价套餐体系,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源网荷储互动响应能力不断强化,用户负荷特性呈现更加多样化的特征。为进一步适应这一变化,可借鉴国外相关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分时电价、峰谷电价、阶梯电价等现行电价机制,探索适合地区经济发展特征的两部制输配电价套餐体系,如高基本电价+低电量电价、低基本电价+高电量电价、分时基本电价+分时电量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等形式。一方面,满足用户多元化用电需求,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另一方面,拓展电网企业增值服务业务类型,丰富电网调节用电负荷的手段,提升电网投资和运行效率效益。

文章来源: ​中国电力新闻网,爱能界,北极星售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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