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外更爱用信用卡,我国偏爱移动支付呢?信息安全如何保障

圈圈圆圆圈圈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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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第十二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青松表示,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广泛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左右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清算需求。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张青松表示,坚持严监管不动摇,全力维护支付行业良好秩序。着力整治收单市场,组织行业全面检查,指导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收单机构外包行为,坚决纠治套码等行业顽疾取得阶段性成效。

“支付机构要严格遵守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清算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坚决守牢风险底线,收单行业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59号文要求,按照人民银行专题推进会部署,严肃收单市场秩序。”张青松表示,随着行业从快速发展进入成熟期,过去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水落石出。

中国人为什么不爱用信用卡?

去银行办信用卡,对年轻人来说已经过时了。据央行数据,信用卡全行业发卡量季度环比增速从2017年四季度的6.51%,一路下跌到2020年四季度的0.63%。相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信用卡的可接触度、可获取度和便捷度,在年轻人面前都不具备优势。在美版知乎Quora上,美国网友提问道: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了,为什么信用卡反而并不流行也不受欢迎?这个问题引起海外网友的热烈讨论。

早期(即20世纪90年代末至2012-13年左右),信用卡在中国不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主要与信用卡推广得非常缓慢有关,尤其是在早期,再加上中国发展地相对较晚,人们还少有超前消费的概念。

在过去五年里,信用卡在中国仍然是一种利基支付方式,现在信用卡已经被下一代支付平台所超越,而下一代平台是以客户为核心设计的,以现代数字和移动为中心的世界。相比之下,当今信用卡支付基础设施的核心仍然采用追溯到三十年甚至五十年前的技术。

现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信用卡只有在你可以实际使用的地方才有用,否则,它只是一笔由塑料制成的负债,在你的钱包中占据了宝贵的空间。由于接受信用卡的商家很少,中国消费者对信用卡的需求也很少。这是一个典型的鸡/蛋问题。

初期的中国消费者基本上没有记录在案的信用记录,所有银行——通常承担信用卡发行人的角色——都由国家所有/控制,没有向消费者推销信用卡的动机;即使在中国于2002年成立中国银联(China UnionPay)以提供一个替代全球且主要由美国主导的交易网络的本地选择之后,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成立。信用卡的推广速度慢得令人痛苦,十多年后,只有不到10%的人口使用信用卡,而美国几乎人手一张。

当然,信用卡普及缓慢并非中国独有。事实上,如果你研究一下美国和欧洲信用卡网络的发展,你会发现这些市场也花了几十年才完全发展起来。

即使在2013年,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以现金为基础的社会。在游客和外国人经常光顾的地方之外,很少能找到信用卡支付终端。但是,一些大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从本质上来说,这些事情推动了中国下一代支付生态系统的迅速崛起:

(1) 阿里巴巴于2004年开发了下一代电子商务支付平台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于2004年推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旨在促进淘宝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在早期,它与易贝非常相似,期初它像易贝一样在整个交易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因为它主要局限于小型(但增长迅速)电子商务市场。它一直在相对利基的市场内存活…

(2) 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智能手机的使用率从“0到60%”(2010-2014)

这是下一代支付平台能够站稳脚跟的关键因素,因为它一下子消除了信用卡应用的主要摩擦领域之一——说服商家投资于昂贵的信用卡处理技术。智能手机的处理能力削弱了典型信用卡处理终端的处理能力。这并不奇怪,因为核心信用卡处理技术仍然基于80年代的基础设施。

支付宝基于QR码的支付系统背后的技术优于后端信用卡处理技术,就像苹果的iOS优于塞班(Symbian)和黑莓(Blackberry)一样,后者的核心内核是在以数据为中心的无线网络时代之前开发的。

智能手机的普遍存在消除了投资昂贵、笨重的专有信用卡支付终端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现在无论大小的购买者都可以将其智能手机用作一个灵活的支付终端——他们甚至不需要安装额外的设备/加密狗(例如Square)来接受付款。消费者无需等待塑料信用卡出现在邮件中并被“验证”——他们的口袋或钱包里已经有了一个更复杂、更安全的平台。不久,支付宝就将其平台重新聚焦于移动用户……使用率飙升。

为什么国外不流行移动支付?

在国内随处可见“扫码支付”,现在国内多数民众出门基本上都不带钱包了,就连卖菜的小商小贩,都可以使用移动支付来结算。而在发达国家,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移动支付屈指可数,也很少被消费者使用。而信用卡被广泛使用,人们早已习惯了刷卡消费。

实际上,移动支付并不是我国首创,移动支付最初是美国人在1998年就发明了,美国版的支付宝paypal要比支付宝早了5年,而微信支付要到2011年才出现,但是发达国家的移支付却并没有像中国那样普及。那为什么,移动支付在中国这么流行,而在发达国家却不受待见呢?

首先,发达国家的信用卡普及率非常高,他们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开始普及信用卡,发展到现在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稳定的体系,如果转向移动支付,就需要对信用卡体系进行改革,而发达国家的民众早已习惯刷卡支付,这种习惯是很难改的。另外,从银行家的角度来看,让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会影响到银行的利益,所以他们并不会主动扶持移动支付。

而在我国,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政府默许的情况下得到迅速发展,虽然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也促进了银联的竞争,政府部门也乐见第三方支付与银联展开公平竞争。与此同时,中国至少有一半的成年人没有信用卡,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跳过了信用卡,直接迈向了互联网的移动支付。这样的话,国内推动移动支付的受到的阻力远小于西方社会。

再者,欧美国家的信号远不及我国。全球有600多万座移动通信基站,中国就占了400多万座,目前国内的三大运营商的基站信号可以覆盖任何一个地方,即便是偏远山区,也有不错的4G信号。而欧美国家就不同了,他们的通信公司是私有企业,私有企业是讲成本和效率的,无法收回成本的事情,他们肯定不愿意干。比如美国有20多万基站,很多地方通讯信号很弱,如果这时候到商店购物,需要移动支付,遇到没有信号,这就尴尬了。

最后,西方人更加注重个人的隐私问题,而移动支付会泄露出大量的用户隐私给移动支付公司。否则移动支付公司靠什么数据来评估你个人的综合信用得分呢?

移动支付如何保障信息安全?

立法专门化,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权。立法是移动支付保护机制完善的基础。在该领域,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规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这些规范主要是指导性框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强。移动支付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业,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并引起诈骗、盗刷等事件的发生。因此,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科学整合,制定更高层次、更有针对性的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和交易安全。

一是建立全面完整的规制体系。针对移动支付整个行业和运营中的重要问题,应审慎地寻求立法解决之道,如将开展综合型业务和专门性业务的移动支付机构进行区分,并分别规范其业务经营范围,同时注重国际移动支付法律制度与我国本土资源之间的整合等问题。二是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具体制度。作为数字化的交易平台,移动支付容易因网络攻击、系统漏洞等事件导致用户的权益受损,立法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安全。如增加禁止性与义务性的条款,对第三方相关义务和侵权情形予以明晰;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降低用户归责和举证责任标准,广泛采取停止侵害、及时补救等措施,加大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力度等。

行业监管协同化,形成多元监管体系。目前移动支付行业的监管主体较多,且未形成统一的政策规范,由此存在监管职责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提升监管效率,可在“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理念指导下,健全多部门协同配合、群策群力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平台的核心监管机构,确立其主导的监管构架体系,从用户的注册和实名认证以及用户在移动支付过程中的结算、交易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二是推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性监督功能。将众多支付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以行业标准对其技术水平进行要求、以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对支付机构进行规制。三是协调不同机构与部门共同参与行业治理。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部等多部门为辅的共同监管体系,建立协调的磋商机制,真正实现对支付产业的全方位、跨领域、多层次的监管目标。

市场制度精细化,规范支付主体的进出机制。由于移动支付涉及移动通信业、金融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应当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区别。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移动支付行业进出制度。在市场准入层面,法律参照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为移动支付机构设定了市场准入标准,即业务许可证。满足业务许可证条件的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可以取得支付牌照。实践中,已经获得牌照的企业不断拓宽自己的业务,加剧了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和互联网市场的执法难度。牌照的不规范、不统一,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不利。在市场退出层面,法律的规定也较为笼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退出市场之前向央行提交退出申请资料,央行审核资料后再决定是否同意该机构退出市场,却没有规定机构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以及审批流程等问题,缺乏详细的操作机制。因此,应当搭建完整的支付主体市场进出法律体系,以实现普惠金融的理念。一是统一各类牌照,通过立法规范移动支付机构的准入资质和退出要求,建立起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同时把支付牌照的分类隔离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二是加强退出时间、退出方式、退出后资金处置行为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移动支付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做好资金保全工作。

平台责任规范化,强化其侵权责任。移动支付的过程较为复杂,牵涉的主体较多,包括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交易主体双方当事人、移动支付部门、金融机构等。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平台的定位、性质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明晰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关键,不仅是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更重要的是为了进一步确定民事责任的划分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要解决以上困境,一是确立支付平台的主体地位。明确纠纷发生以后,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立法可借鉴国外经验,将每个主体的性质以及地位明确到每个支付环节,以便更好保护支付安全。二是明确平台信息侵权的具体情形。如规定机构应明确告知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因、机构对个人信息不得越权使用等。三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传统举证责任的分配。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内部运行模式、数据交换属于商业秘密和安全机密,用户无法得到这些信息。如果仍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因此,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举证责任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因支付平台的行为导致用户资金受损的,平台应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警示和激励平台在技术风险防范上多下功夫,也能减少因平台过失而导致的支付差错。

文章来源: 证券日报,知识万物,不执著财经,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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