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S限制-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纳米防水 2019-01-31
393 字丨阅读本文需 1 分钟

PFOS限制-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该指令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生效,2009年5月31日废止,相应管控要求纳入REACH法规限制篇。

  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1000ppm)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其中,纺织品及涂层材料限量为1μg/m2。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美国EPA提出了PFOA Stewardship计划(PFOA自主削减计划),即至2010年PFOA排放减少95%,2015年减少100%,即零排放。

  挪威污染控制管理局(SFT)提出的PoHS草案中,亦明确限制了PFOA的应用,限制为50ppm。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本网。非本网作品均来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您发现有任何侵权内容,请依照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0赞 好资讯,需要你的鼓励
来自:纳米防水
0

参与评论

登录后参与讨论 0/1000

为你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