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拥抱人工智能时代

法治周末 2017-08-02

人工智能法学院法律

2373 字丨阅读本文需 5 分钟

  或许得益于身处硅谷前沿的地利,斯坦福大学是最早开展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的高校之一。1970年,该校计算机学院副研究员布鲁斯·布坎南和劳伦斯大学的托马斯·希德里克在《斯坦福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有关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若干猜想》,讨论了将法律推理进行计算机模块化处理的可能性。两年后,该校法学院的法律与电脑研究员麦卡蒂等人启动“税人”(TAXMAN)计划,试图以电脑程序处理公司税务法律问题。其后,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在学术界逐渐兴起。

  1978年,卡罗来·哈夫纳从密歇根大学毕业,其博士论文《一种基于法律知识电脑模型的信息检索系统》被认为是有关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博士论文之一。1984年,安妮·高登娜也以论文《一种人工智能的法律推理路径》获得斯坦福大学的博士学位。这些以人工智能与法学为研究领域的学者为在法学院中开展人工智能教育打下了基础。

  美国法学院中有关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课程可追溯到1980年代。在这方面最先引领潮流的依然是斯坦福法学院。该院教授保罗·布里斯特、汤姆·赫勒和鲍勃·穆肯在1984年开始组织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课,主要讨论当时正热门的“专家系统”技术。目前,斯坦福法学院已设有CODEX-斯坦福法律信息科学中心,将学者、律师、企业家和科技人才聚到一起,探索法律分析自动化的未来方向。

  该校还针对LLM学生设计了一个完备的“法律、科学与技术项目”,为他们提供系统而广泛的法律与科技课程。该院曾开设的直接关涉人工智能的包括“编程=法律”“计算机与法律”“法科技术与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的历史与哲学”“法律信息科学”等。

  紧随斯坦福开设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课的是哈佛法学院,该院的课程始于1985年。目前则开设有“网络法前沿:人工智能、自动化与信息安全”“数据时代的法律咨询与战略”“比较数据隐私”以及“合规与运算”等课程。今年春季,哈佛法学院还与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共同开发了“网络与社会:有关控制的科技与政治”一课。在诊所教育方面哈佛法学院也开创性地设置了“网络法诊所”。

  另一个在人工智能与法律教研方面传统悠久的美国法学院是东北大学法学院。由于哈夫纳博士毕业之后前往东北大学担任教职,其直接奠定了该校在这一领域内的先驱地位。

  该校法学院教授唐纳德·伯曼与哈夫纳进行了密切而长期的合作。他们在东北大学创办了法律与计算机科学中心,先后共同发表《以人工智能解决法律体系危机的可能性》等一系列论文,并于1987年首次开设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课。

  同年,在哈夫纳与伯曼的发起下,东北大学举办了人工智能与法律国际会议首届会议。此后,该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至今不辍,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盛会。

  1992年,他们二人还共同编辑出版了《人工智能与法律》杂志。是为这一领域的首个学术期刊。目前,该院有关人工智能的研究机构主要是法律、创新与创意中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哈夫纳和伯曼教授的先后离世,东北大学法学院在这一领域的教学力量早已不复当年。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乔治城大学。乔治城法学院设有“科技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开设了“法”“科技法律与政策研讨”“律师业务的计算机编程”“电子化法律调查”等课程。该院还每年组织“钢铁科技律师竞赛项目”,鼓励学生以新技术进行法律服务的创新。

  在美国公立大学中,也有不少法学院在人工智能教学方面表现出色。密歇根州立大学近年来围绕人工智能开设了一系列课程,包括“人工智能与法律”“电子化法律调查”“法律信息工程与技术”“诉讼:数据、理论、实践与程序”以及“21实际的法律实务”等。

  匹斯堡大学法学院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教学得益于凯文·阿什利教授的耕耘。他开设的“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研讨课”将教学重点放在让学生理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并且培养学生在人工智能挑战下的法律推理能力。

  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与人工智能”主要向学生讲授人工智能对法律实务的改变、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利用人工智能理解法律语言以及有关机器人权利、自动武器系统和自动驾驶汽车规制等方面的议题。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开设的“人工智能及其他新兴科技:法律与政策”则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规范的挑战,比如,机器人的人格问题、人工智能对刑事和民事责任理论的冲击、全民失业社会的治理等。

  除了上述这些学校,美国还有其他法学院,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和波士顿的萨福克法学院等也都有相当出色的人工智能与法律课程与研究项目。并且,在世界范围内,讲授人工智能的法学院也越来越多。比如,丹麦哥本哈根大学开设了“机器人法: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与法律”、新西兰奥克兰大学法学院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律与政策”、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机器人法”等。

  目前,中国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上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一个重要阵地,然而中国法学院在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跨学科课程开发上还有待提高。如果中国的法学院不能尽快为法科学生开设因应新技术挑战的创新性课程,那么中国的法科学生和年轻律师将难免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出于劣势。

  笔者认为,中国法学院在开设人工智能相关法学课程的时候,不妨参照美国的成例,与计算机学院、人工智能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教研机构合作,形成跨学科的教学团队。在课程的设计方面,可以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务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则两个方面开始拓展。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务方面,可围绕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组织学生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方向,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实务技能——如尽职调查、合同审阅、法律研究——的影响以及实务技能的改进,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职业群体生态与职业路径的影响以及职业规划思路,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创业中的法律需求以及法律服务方向等。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则方面,可依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组织学生探讨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潜在法律问题。比如,的人格与权利问题、智能机器人(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问题、智能机器人创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人工智能在法律应用中所产生的律师伦理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规制问题、人工智能对争端解决和司法程序的影响等。考虑到这一技术的想象空间,法学院甚至可以开设“科幻小说中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科幻中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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