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时代,如何说“不”,如何保护“我的脸”?

AI小助手 2021-10-20

人脸识别人脸检测技术

1928 字丨阅读本文需 6 分钟

日前,有网友利用人脸匹配功能识别一男子信息,并将其图片大肆传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困扰。

当下,“刷脸”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但是,人脸信息遭泄露、被滥用的风险也随之而来。

如今类似提供人脸搜索、比对、追踪匹配的平台商不少,有需求者可按次、按量等付费使用。专家认为,平台服务商应严把数据的合法正当底线和使用边界。

“主意”不少,服务多样

“支持百万级人脸库管理”“毫秒级识别响应”“准确度高达99.8%”……这是提供人脸搜索和识别类平台服务商宣称的效果。在多家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涉人脸识别类服务五花八门。从包含多个面部要素的人脸属性检测,到人脸查找、人脸比对,乃至人脸“追踪”等均有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有所差别。

平台商提供的涉人脸类服务

以人脸检测为例,用户上传图片后,可以通过平台系统检测该图中的人脸,进而获得眼、口、鼻等数十个上百个面部关键点的定位,以及分析图中人物的性别、年龄、情绪等属性。人脸搜索(查找)功能,则通常是通过上传的图片,在数据库的诸多图片中,找出最相似的一张或多张人脸。而人脸比对服务,主要是系统提取人脸特征后,比对两张图片中人脸的相似度,判断是否为同一个人等等。

多个平台在推出相关服务时,推荐或宣称的应用场景为身份核验、人脸考勤、刷脸通行等。而前述网友通过某产品识别男子身份一事,涉事平台方此前表示需经内部沟通再作出回应。

付费购买,几元钱起

调查发现,人脸搜索功能不仅能够实现某个人的搜索,还可以同时搜索多人。例如,要搜索某个人的脸,则主要是“1:N”的方式实现——将一张人脸图片在平台库中进行搜索,返回找出最相似的一张或多张人脸及对应的相似度。

某产品平台神通广大的人脸搜索等服务

而如果一张图片中存在多人,则采用“M:N”的形式。即使图片中有M张人脸,也能支持一次性在人脸库中搜索全部人脸,并返回每个人脸对应的用户和相似度。此外,不少平台商还宣称,可以在给定一张图片后,与人脸库中的多张照片进行对比。

至于价格,平台商往往给出多个付费购买套餐。既有按查询的量收费的形式,也有按次数收费,此外还有包时计费的形式。某知名平台针对新用户给出的价格更低——“新用户特惠,10万次资源包仅需9.9元。”

民众最担忧是,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照片被人拿去比对或者搜索,很可能泄露隐私。有类似想法的人,并不少。有媒体发起“如何看待平台提供人脸识别匹配功能”的调查。在近7000人参与的调查中,35%的人担忧会不会导致滥用,另有34%的人认为平台需出台相关规定规避滥用风险,还有20%的人认为关键在于用户如何使用,也有9%的人认为或可以帮助寻找丢失人口。

手机APP如何合理合规合法采集人脸信息?

APP强制采集人脸信息的‘捆绑条款’是否侵犯用户权益?

人脸信息作为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相比其他生物识别信息而言,人脸信息呈现出敏感度高,采集方式多样、隐蔽和灵活的特性,不当使用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故此,手机APP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人脸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并谨慎处理此类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据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信息处理规则,还应当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近年来,手机APP人脸识别技术纠纷案件频出。对此,杜荣尚在直播中表示,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实际上是信息处理者违反自愿原则获取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中,第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不能成为信息处理者合法处理信息的抗辩,构成对用户权益的侵犯。

用户遭遇非法盗用人脸信息要敢于维权

首先,用户自身需充分认识到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并受法律保护,自己享有“脸面”隐私权益。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有待提升,人脸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存在,用户自身还需树立必要的风险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建议尽量选择安全网络环境上网,减少以“隐私换便利”的上网习惯,谨慎上传人脸信息。

当自身人脸信息遭泄露、被非法使用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等。如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隐私或其他人格权益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实践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有关证据一般均由信息处理者掌握,用户维权往往面临知识和信息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因此用户在收集证据时要尽量掌握侵权方或交易方主体信息,以便判断信息处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本地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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