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根据媒体报道,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坚持还债至今,但仍负债100多万元。
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鉴于自己资不抵债的状况,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说。
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此前据经济日报报道,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尽苦头。
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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